(增能)性平法規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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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18-07-11 19:50:24  點閱:1169


主旨: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 內學生與該機構或團體之教學人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是否適用性別平 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85885A號函 辦理。 二、案內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 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是否適用性平法,前經教育部於10 5年5月23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諒達)釋 在案,其認定適用性平法之基準為參與實驗教育之國民中 學學生屬一般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身分,爰該等學生間發 生之校園性別事件時,屬性平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事件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 歸屬學生學籍之學校。準此,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 教育,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 比照適用性平法之規定通報及調查處理。 三、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 實驗教育未具學籍之「學生」及其教學人員,發生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適法處理疑義,已於106年2月15 日提教育部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組第5次會議討論確認,現行依性平法第2條第2款所定學校 ,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同條第7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係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查該實施條例第3條及第4條 之規定,旨揭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 教育之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型態,不符合「公私立各級 學校」之定義,無性平法之適用,爰該機構或團體「未具 學籍之學生間」、「未具學籍之學生與具學籍之學生間」 、「學生與該機構或團體聘用之教學人員間」發生疑似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 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教學人員於執行職務遭性騷擾時) 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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