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所稱3年起算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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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0-10-23 11:32:04  點閱:76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90125107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
下簡稱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
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
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者,無輔導改善之可能情形如下:一、……。
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
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專審會)認定3
年內再犯。
三、再查103年6月18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規

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與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係為同一行為
樣態;且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第7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
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3年內再犯。」
四、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於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
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注意事項,爰旨
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
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
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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