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附行政院原函。 2.本校教職員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3.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重要公告】行政院有關各機關學校員工各項補休規定
張貼日期: 2018-04-16 23:21:56 點閱: 1829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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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附行政院原函。 2.本校教職員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3.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