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0年9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0164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及教育事業人員褒揚案件,除總統特頒者外,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詳實調查,列舉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送請教育部初審。貴校申請是類案件時,請確依旨揭規定辦理。 |
張貼日期: 2021-09-13 11:41:49 點閱: 1091 (另開新視窗)
| 說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0年9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0164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及教育事業人員褒揚案件,除總統特頒者外,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詳實調查,列舉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送請教育部初審。貴校申請是類案件時,請確依旨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