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7-11-20 07:24:22 點閱:9787
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可稱「B公約」,以作為全世界遵循之人權規範。 二、「兩公約」由來. 「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領域上有崇高的地位,但僅是一份宣言,形式上沒有直接法律的拘束力,而兩公約是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所要求的權利範圍是相同的,只是做更細部的規範,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是聯合國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因為當時在國際上要同時達成世界人權宣言內容所包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保障有其難度,例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會偏向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共產主義國家則關注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為解決當時可能無法達成建立一份共識的人權規範,於是撰寫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這三份文件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此乃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基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迄今(2012年5月)共有167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1976年1月3日生效,迄今(2012年5月)共有160個締約國。從目前成為締約會員國的數目來看,公約的起草過程中,因為自由權與社會權的權利保障的理念不同而分為二公約,目前卻已逐漸在國際上廣為多數國家接受(二者締約國數差距不大),二公約均成為普世的人權範疇。 三、兩公約的內容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文五十三條,主旨在闡明生命權、自由權係人民的基本權利。此公約禁止酷刑、奴隸制度、溯及既往之刑罰,限制死刑之科處、執行,並明文規定人民不分性別、種族、社會階級等,一律平等享有宗教、結社、言論、參政等自由。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全文三十一條,主旨則是要求締約國保障人民之受教育、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等權利,並提供適當之家庭福利、兒童及青少年保護、糧食分配等,以提升人民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之發展。 兩公約均於第一條規定各民族之自決權,且除了實體規定外,均設有監督機制,以及簽署、批准之程序。 另外,為了使締約國了解公約所確認之權利及其意涵,同時對締約國落實執行情形加以評述,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聯合國監督兩公約之專責機構)會不定期發表一般性意見,對公約中的條文提出解釋。依據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將一般性意見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