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處理性別平等事件注意事項,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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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0-01-08 17:49:07  點閱:887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二、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爰請各校即便以密件公文進行傳遞,仍不宜在公文揭露被害人姓名,例如「王○美、劉○明」,應以甲女、乙生等代號為之,或是警察單位所編的號碼表示。
三、 重申疑似性別平等事件逾時通報之裁罰事項:
(一) 當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即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之規定,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爰請各校務必依上述規定進行關懷e起來及校安通報。
(二) 承上,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方式包括「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等;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三) 依據性平法第36條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四、 因應新發布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調查專業人員資格明定為「高階培訓通過」,並訂有3年過渡期,請各校鼓勵105年至108年已獲得進階資格人員,參與109年高階培訓課程。
五、 另,學校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時,請學校務必確實審核課程內容,以符合性平法立法意旨。
六、 依據108年12月2日召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教育、媒體及文化組」第21次會議追蹤事項辦理,性平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爰請各校加強設立跨性別學生之性別友善空間,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 依據性平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落實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並避免學生(包括男學生)因懷孕、分娩及撫育幼兒之因素而失學及過早離開校園。
八、 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略以:「……『公益』之判斷得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爰請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評估涉及公益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藉以釐清事件之事實。
九、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1045號函說明三(二):「於學校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考量該等學生之障別及特質,邀請具備該相關特殊教育專業者參與調查小組,以利協助該等當事人釐清事件之真相,並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教育處置措施或輔導協助事項。」。
十、 有關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填報,請各校上傳之調查報告書末端應為學校性平會署名,另,有關性平會會議紀錄請逐級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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